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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第2規定授權訂定之「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5條、第6條之修正案,行政院業於96年4月17日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有2項重點,一為修正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適用地區之認定方式;二為放寬籌設中之分公司亦可申請投資備案之規定。 有關修正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之適用地區之認定方式部分,係有鑑於澎湖縣、金門縣等離島地區所屬鄉鎮,已於本辦法第2條第1項序文列為每年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當然適用地區,為避免澎湖縣在每年計算前8個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之縣時,仍須依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入排序,致生重複排序之情形,故本部修正該款規定,將第2條第1項第1款原「台灣省16縣」修正後限於「台灣省本島地區」各縣(即扣除澎湖縣後之15縣)。 經濟部目前正配合上述條文之修正,更正95年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適用地區之公告。鑑於當時計算前8個貧瘠縣時,澎湖縣(該縣為當然適用地區)仍納入排序,致澎湖縣重複列入計算結果,「全省」16縣中,僅台東縣、嘉義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宜蘭縣等八縣納入適用地區,列為第9名之苗栗縣則無法全縣適用(僅4鄉鎮因符合第2條第1項第2款列入適用)。依修正後「台灣省本島地區」15縣按規定選取8縣鄉鎮之結果,苗栗縣之各鄉鎮(共17個)均可納入適用地區;至於其適用之投資抵減率,業依辦法第4條之規定,分列為10%及15%。而原95年適用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適用地區共計174個鄉鎮,修正後將有187個鄉鎮(其中10%有68個;15%有119個)。 至於放寬籌設中之分公司亦可申請投資備案規定部分,係鑑於籌設中之公司可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申請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備案,而為利企業在分公司籌設中亦可以申請核備,故本次修正草案增訂籌設中之分公司檢附董事會議事錄影本及投資計畫者,亦可申請貧瘠地區投資抵減備案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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