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及43條規定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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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2-05-10 10:03
一、依據勞動部111年5月5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411B號函辦理。 二、勞動部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該期間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三、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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