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生請假疑義
- 全興工業區服務中心
- 更新日期:2022-05-24 12:56
一、依據勞動部111年5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518號函辦理。 二、查勞工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檢疫,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至於孩童自主防疫期間,勞工可依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本部相關規定請防疫照顧假或家庭照顧假。 三、因近期疫情升溫,確診或隔離、檢疫人數大幅增加,勞工配合相關防疫規範請假時,如未能即時收到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致無法提供雇主佐證,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30日內補提。另,因衛生主管機關處理舊案需時,於說明一函文下達前尚未收到隔離通知書等文件者,得於該函文下達後30日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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