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17-05-11
- 更新日期:2017-05-18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施行,為提升產業競爭力,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其編列之預算、科學技術發展經費或公共建設經費補助或購置供產業共用之研發、檢測、試量產等軟硬體設施,並於同條第三項,要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辦法以規範軟硬體設施之範圍、一定規模之認定、使用費收取之基準、設施營運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爰依前開條文之授權訂定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作為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之依據。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施行,為提升產業競爭力,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其編列之預算、科學技術發展經費或公共建設經費補助或購置供產業共用之研發、檢測、試量產等軟硬體設施,並於同條第三項,要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辦法以規範軟硬體設施之範圍、一定規模之認定、使用費收取之基準、設施營運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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