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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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03-30 14:44
一、使用家用新型冠狀病毒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自篩檢陽性日及次日起五日?,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生效。 二、勞動部111年6月10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585號解釋令,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令釋之情況,依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且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業經勞動部於112年3月16日以勞動條2字第1120147623號令廢止,並自112年3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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