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水利署耗水費徵收辦法規定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得申請抵減
- 中壢工業區污水處理廠
- 更新日期:2023-03-30 20:41
用水人得依繳納之水污染防治費抵減耗水費,位於產業園區內集中處理污水部分,係由園區管理者統一管理繳費,園區內之用水人向園區管理者繳納證明文件亦可抵減。為保障工業區內廠商耗水費抵減之權益,請逕向營運中心依據區內廠商當期(前一年度7~12月及當年度1~6月)污水收費水量與污水廠總收費水量佔比,計算該廠商水污染防治費用佔比金額,並提供廠商繳納證明文件,於每年8月15日前通知轄內用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