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主要內容區塊
  • 經濟部工業局

::: 首頁> 工業發展法令規章 >行政規則
列印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部分修正規定)

  • 更新日期:2020-05-28 11:01

二、 各機關(構)、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以下簡稱機關團體)辦理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繕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或縣(市)長建檔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函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副知當事人;人員異動時,亦同。

五、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二)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如附件三)後簽章,由機關團體於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申請。

六、 申請人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未及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法定期間申請者,機關團體應主動聯繫移民署,並傳真説明書,電話:(0二)二三八八九三九三,分機二六七二或二六四五,傳真:(0二)二三八九七一五四。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始得依第五點程序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十一、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如附件五)。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市)長送交移民署,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備查。

  • 聯絡單位:政風室
  • 聯絡人:凌湘盈
  • 電話:(02)27541255#3215
  • Email:
  • 發佈單位與人員:政風室 / 凌湘盈
  • 發佈單位電話:
  • 發佈單位Email:syling@moeaidb.gov.tw
點閱次數:2,431
此訊息是否有幫助? 請評分: 目前評分:0.0
  • 服務時間:AM8:30~PM5:30
  • 服務熱線:0800-000-256
  • 聯絡電話:(02)2754-1255
  • 行動電話:0972-630-223
經濟部工業局 版權所有 © 2019   106242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3號
建議使用 Edge/Firefox/Chrome/Opera/Safari 1024x768 以上解析度瀏覽 
版面最近修改日期:2020/01/21
 檢視無障礙標章  我的e政府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