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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110年7月修正核定版

  • 發布日期:2021-07-07
  • 更新日期:2022-12-12

一、因應103年7月3日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施行,致使工廠貨梯回歸建築法管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責請經濟部協助於法令修正前,先行制定過渡性方案,特制定「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

二、行政院於110年5月14日再度邀集內政部、經濟部、勞動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召開「研商既有工廠昇降設備續處方式」會議,決議「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至多展延二年,後續則由內政部訂定機制銜接本方案,予以輔導及管理。

三、本方案前經行政院於108年5月28日院臺經字第1080016563號函及109年1月22日院臺經字第109000663號函核定在案。

四、另本修正「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業經行政院於110年7月2日院臺經字第1100018566號函核定在案(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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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最近修改日期: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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