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 發布日期:2018-05-23
- 更新日期:2018-05-23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504603100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63224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704601440 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70456437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條;並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施行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另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2項、第3項有關個人或公司取得技術入股股票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規定之相關子法,請見「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及財政部訂定之「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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