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令修正發布。
2022/01/24
一、依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D號函辦理。
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修正如下:
(一)第二條:
1、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2、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1)姓名、職務。
(2)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3)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4)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5)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3、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二)第九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三、旨揭發布令及修正條文,可至本府勞動局網站/業務資訊/勞動條件服務/性別工作平等/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項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