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3月24日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
2022/04/06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3月24日環署空字第1111033191D號號函辦理。
二、請注意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第10條說明欄「…公私場所可『自行選用』檢測結果或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與控制效率作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之依據…」之說明,後續如有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順序依據之爭議,建議向環保主管機關說明應回歸法規訂定原意進行認定。
相關資料:
2022/04/06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3月24日環署空字第1111033191D號號函辦理。
二、請注意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第10條說明欄「…公私場所可『自行選用』檢測結果或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與控制效率作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之依據…」之說明,後續如有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順序依據之爭議,建議向環保主管機關說明應回歸法規訂定原意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