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藥廠配合生產趕製防疫需求藥品致延長工時疑義
2022/05/24
一、依據勞動部111年5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110061947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急遽升溫,廠商如為配合防疫需求有生產趕製相關藥品之需求,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三、事業單位如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應參照勞動部109年2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090號函辦理,並應遵守通知工會或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之程序、工資給付、休息或補假等相關規定。
四、另為預防勞工過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明定「過勞預防條款」,當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勞動部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並已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提供業界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
五、上開說明三函釋相關內容可至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s.mol.gov.tw/FINT/index-1.aspx)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