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0058
本局受理依文創法第22條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核定案件審查作業
- 更新日期:2016-08-31 17:32
一、文化創意事業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應以提供藝文創作者使用為主要用途,並且具備外部效益及符合公共利益等原則。 二、申請人依文創法第22條申請核定,應備具下列文件,如屬產品設計、設計品牌時尚、數位內容、創意生活等產業者,向本部工業局提出申請;如屬廣告、視覺傳達設計等產業者,向本部商業司提出申請:(附件一) (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三)地籍圖謄本、不動產(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四)不動產(土地或建物)清冊表。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若申請範圍屬非都市土地者,無須檢附)。 (六)興辦事業計畫(詳要點規定)。 (七)其他與本申請案有關文件。
法令/稅則
申請書表
- 聯絡單位:本局產業政策組
- 聯絡人:紀先生
- 聯絡單位電話:02-2754-1255 #2634
- 聯絡單位Email:
點閱次數:6,090